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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

日期:2009-03-03 点击数:

各位老师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规定,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,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,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,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,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《办法》同时规定,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次年3月底前,需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、应纳税额、已缴(扣)税额、抵扣税额、应补(退)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。

因我校教师属于税务局重点监管对象且有部分教师年薪已经超过12万元,所以在此提醒您,如您在2008年度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,请您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手续。

另:如果您对自己在学校年薪所得不确定请到财务处309室查询(电话82190497)。

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

 二○○九年三月三日